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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2214字,阅读大约需要 5分钟 应该尽快立法,像保护其他有形财产一样保护虚拟财产。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曾建议,加快虚拟财产保护专门立法。如果能够确定虚拟财产的属性,真正赋予虚拟财产以财产权的要素,建立类似损害赔偿机制、托管认证中心的制度,所有者就可以更好地在事前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一旦发生纠纷也能更方便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文|王兢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游戏直播圈出现了一起主播“毁号”风波:坐拥四十万粉丝的游戏主播“清雨Tpor”在直播中当着所有观众的面,将一位粉丝“肝了一整年的账号”“库存清空”了,原因仅仅是该粉丝忘记给主播充值,不是“舰长”。根据当事粉丝的说法,他从游戏开服至今积攒的“稀有收藏品”“可以卖上一笔小钱”的道具,在一分钟不到的时间里都被当事主播以系统商店的最低价格卖了出去,“长期的心血一夜归零”。
据媒体报道,在游戏直播圈,有些主播会登录粉丝的游戏账号,评价账号强度,还可以帮忙“代打几把”,通常会要求对方是付费粉丝,如果非付费粉丝让主播登录了自己的账号,主播很可能会一通瞎操作,“毁号”。甚至,“毁号”也成了主播吸引流量的方式。而这次事件中的主播“清雨Tpor”,就有个规矩,非付费“舰长”让他“上号”,那就“毁号”。但其实被“毁号”的粉丝之前是“舰长”,仅仅因为自动充值出现问题,过期一天尚未续费。
事件爆发之后引发一片哗然,当事主播也遭千夫所指。直播平台已经将主播账号封号,被“毁号”的粉丝“五月食伍”事后表示,他已联系了律师,准备对主播提起民事诉讼,甚至考虑刑事控告。
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非“茶壶里的风暴”,而是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毕竟,虚拟世界里的装备、服饰、道具,有些本来就是用户付费买来的,有些也能在真实世界里交易,卖“一笔小钱”,有些稀有装备,甚至可以卖出千万元的天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已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2025年底修订、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列为二级案由,其下包括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三个三级案由。因此,“五月食伍”如果要起诉主播侵犯虚拟财产权益,大概率会获得法院立案。
程序上法院会受理虚拟财产相关的案件,但是一旦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恐怕还是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民法典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何保护,有赖于其他法律的规定。但遗憾的是,目前中国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于此类案件,法院通常只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法律规定来审理。
对此,当事粉丝“五月食伍”也很无奈,他在咨询律师后表示,民事诉讼“最多只能是要求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所以,他寻求对主播进行刑事控告。如果是真实的财物被低价甩卖,可以控告其损害财产罪,但游戏账号里的装备,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恐怕很难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粉丝的刑事控告,估计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名,但要成罪,也很难。
这起事件也带出了一些真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受侵害之后,受害者如何维权?虚拟财产能否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类似这种因游戏道具、账号归属等虚拟财产产生的争议不在少数。在2023年2月的“玩家数万元装备被回收”事件中,当事玩家在游戏“QQ三国”里开设“商行”,放入了价值八万多元的游戏装备。但由于一段时间没有登录游戏,也没有充值,结果“商行”倒闭,装备被系统全部没收。
除了玩家与游戏制作商之间的纠纷,玩家之间的纠纷也不少。在现实中,“打砸抢烧”虚拟财产有之,“盗窃诈骗”的也有之:在2023年1月四川华蓥市人民法院公布的“转卖网游账号之后拿回”案例里,刘某向吕某有偿转让网络游戏账号,但在几个月之后账号又被刘某“拿回”。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退还了转让款。本来是银货两讫的交易,卖家却利用系统的认证规则,将账号又拿了回去,这在现实世界中恐怕涉嫌盗窃/诈骗罪。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明,加之游戏通常会有“禁止转让账号”的约定,容易让受害者陷入“求告无门”的窘境。
一次游戏“停服”,一起“毁号”事件,都会产生类似“血本无归”的效果,让受害玩家权利受损,损失的不仅是真金白银的虚拟财产,还有附着其上的心血。而据“五月食伍”与其他玩家的说法,遭遇主播“毁号”的玩家并非孤例,甚至当事主播还亲口承认“毁过很多号”,这无异于赛博空间里的“打砸抢烧”。
虚拟财产是以数字化、非物化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且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涵盖网络账号、电子邮件、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数字藏品、人物形象。虚拟财产之所以容易被“打砸抢烧”“盗窃诈骗”乃至“巧取豪夺”,是同其形态分不开的:无论是服务提供商的规则,还是某些人的“规矩”,他们都可以利用账号注册、登录、交易的规则,以种种手段在短时间内对他人的账号进行处置。
要想保护好人们的虚拟财产,应该尽快立法,像保护其他有形财产一样保护虚拟财产。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曾建议,加快虚拟财产保护专门立法,就是一个值得尝试的做法。如果能够确定虚拟财产的属性,真正赋予虚拟财产以财产权的要素,建立类似损害赔偿机制、托管认证中心的制度,所有者就可以更好地在事前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一旦发生纠纷也能更方便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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